快递公司与快递员签交通事故分责协议 法院判决对外不具效力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蒋慧 记者任震宇)快递员派件途中违反交通规则,快递快递致他人损伤 。公司被侵权人起诉快递公司和快递员
,员签要求两方承担赔偿责任。交通快递公司以与快递员签订交通事故三七分责协议为由 ,事故主张其仅承担损失的分责法院30%责任。法院判决该协议属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内部约定,协议效力不具对外效力 ,判决判决由用人单位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对外
案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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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不具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2019年11月,快递快递张某在派送快递的公司途中,在单行路上逆向行驶 ,员签与骑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薛某迎面相撞,造成薛某摔倒受伤,事故车辆亦遭到损坏。经检查 ,薛某左腿骨折 ,需要住院治疗。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薛某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
,薛某构成十级伤残。
经计算,在本次事故中薛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除去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张某先行垫付的6万元,对剩余28万余元费用的负担,各方产生了争议 。薛某认为 ,快递员张某违反交通规则,直接造成薛某身体受伤、财物损失
,其应负主要责任。而某快递公司是张某的用人单位
,其亦应对张某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协商未果后,薛某将某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张某一并诉至法院
,要求两方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 、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
某快递公司提出,与包括张某在内的所有快递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
,亦签订了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快递员因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涉及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 ,快递公司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快递员自行承担剩余70%的赔偿责任。基于上述协议,某快递公司认为 ,对于本次事故产生的28万余元费用,快递公司只须承担30%
,即8万余元的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经计算 ,薛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快递公司已垫付医药费4万余元 ,快递员已垫付医药费2万余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快递公司还应赔偿剩余的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因薛某不认可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责任分担协议的内容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快递公司认为其仅应承担30%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薛某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某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签订了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的协议书,且协议书明确约定交通事故责任“三七开”